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研究生教育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部分 培养目标与要求 培养目标: 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地方经济建设、教育发展和音乐表演行业发展需要,培养的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具有较系统的音乐与舞蹈理论知识,有扎实而全面的专业技能;具备广博的文化艺术修养与执着的探索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音乐与舞蹈教育、表演人才。 基本素质要求: 1、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能积极为社会主义音乐与舞蹈教育及表演事业服务。 2、人文素养与科学素质:具有较为宽阔的视野,人文艺术与科学思想交融,具有一定的科学思维和科学精神,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有较强的审美能力,具备广博的文化艺术修养与执着的探索精神。 3、身心素质:具有集体荣誉感、坚强的毅力、积极乐观的态度、良好的人际合作关系、健全的人格品质;身体健康,并具备良好心理素质。 4、职业素质:具有正确的艺术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守时讲信用的品质、敬业的精神;具有良好的交流、沟通、合作的工作能力;具有市场意识和创新精神;具备良好的音乐表演、音乐教学、学术研究等职业能力;知识结构合理、适应性强、具备较强的社会竞争力。 指导方式与要求: 1、采用导师个人负责与指导组集体培养结合的培养方式,学位课程与学位论文并重、系统学习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培养方法。 2、充分发挥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主导作用,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每位学生所修的学位课程由导师组确定。每位学生所修的选修课程则由学生本人与导师协商确定,在导师指导下,可在下列范围内选择: (1)本专业所开设的选修课。 (2)本一级学科中其它二级学科开设的学位专业课和选修课。 (3)本校其它学科所开设的学位专业课和选修课。 (4)在外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开设的学位专业课和选修课。 3、导师指导研究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着重培养研究生独立思考、刻苦钻研的能力与精神。 4、为研究生尽可能创造学术交流、学术考察的机会,组织研究生参加相关学术活动,提高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5、硕士生在入学三个月内,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出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根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的实际,全面考虑,合理安排。对其课程学习、文献阅读、教学与科研训练、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和安排。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要求送交个人培养计划。 第二部分 研究方向与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分为公共课、专业必修课和选取修课。公共课应着重于提高研究生的总体素质,拓展审美视野,增强理解作品的能力。专业必修课应着重于提高研究生专业技能水平,加深、拓宽研究生的专业知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艺术修养以及在作品创意表达和风格呈现方面的综合能力。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和一般选修课。选修课程应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余地,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一定空间。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方向来选修课程,以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及现有学科方向 1、学术性硕士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 2、学科方向 声乐Vocal Music 钢琴 Piano 作曲 Composition 器乐 Instrument(手风琴、小提琴、竹笛) (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课程 我院为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开设了公共课、专业必修课、专业实践课、专业选修课、一般选修课等五个类别的课程,有英语、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音乐表演理论、学位论文写作、近现代音乐作品分析、音乐美学通论、研究方向专业主科、学期音乐会、学位音乐会、毕业音乐会、歌剧(排练、重唱)、声乐语言、钢琴伴奏艺术、钢琴表演风格研究、作曲技法研究、计算机音乐、西洋乐合奏训练、民族器乐合奏训练、器乐概论、中外文学作品欣赏、歌剧与交响乐作品研究、音乐教育学、现代音乐视唱、中国传统音乐、声乐理论、岭南音乐文化、世界民族音乐、世界艺术史等。 第三部分 教学管理 (一)研究生课程的管理规则 1、研究生课程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和个人培养方案开设。 2、课程采用规范化的名称,要求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对照,课程名称必须与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一致,名称不一致的课程不计学分。 3、硕士生专业学位课程应控制在每门课60学时左右,计3个学分;选修课应控制在每门课40学时左右,计2个学分。 4、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材不作具体规定,但一般应选用权威的专业书籍。 5、学校研究生处研究生培养科每年6月公布下一学年公共课授课时间安排。本院研究生秘书每学期末将本学院各专业下学期课程表报送研究生培养科(按照规定的课程表要求填写)。 6、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均依时开出,依时进行考核,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需在上一学期末由主讲教师提出书面报告,陈述原由,经导师指导组负责人审核后交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最后报学校研究生处研究生培养科备案。指导组也应做出相应的课程调整。 7、研究生培养计划需跨学科专业选课,相关事宜应由本院与开课单位协商,开课单位应尽量给予支持。 8、研究生课程应由我校自行开出,如部分研究生课程必须到校外单位选学的,必须由导师提出,本院系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所需经费从“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出,所修课程成绩须由本院的研究生培养部门出具,否则不予承认。 9、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必须在一年半内完成。 (本管理规定从2005级研究生开始全面执行,由本院研究生办负责解释。) (二)研究生课程考核的管理规则 1、课程考核是检查课程学习情况的主要依据,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 2、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取得规定学分,不合格(60分以下)必须重修,重修费用由本人负担。所有课程必须在论文答辩前全部合格,否则不接受学位论文答辩和毕业申请。 3、课程考核由主讲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主持。考核方式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可采用开卷或闭卷、笔试或口试、写读书报告(综述)或论文等形式进行。 4、公共课考试由学校研究生处研究生培养科组织安排,专业课程考试由院系组织安排。 5、无故不上课(包括请假未获批准)按“旷课”处理,同一门课程旷课达到五次,取消其考试资格,必须重修后才能参加考核。 研究生在入学前二年内修完并通过考核的研究生课程,经研究生处培养科审查,可以免修,认定之前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6、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 申请缓考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主讲教师同意,公共课程报学校研究生处研究生培养科审批;专业课由院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学校研究生处研究生培养科备案。专业课程缓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公共课程缓考随下一个年级的学位考试进行。 7、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或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论,该门成绩按“零”分计。凡“旷考”科目必须重修。 8、研究生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者,按《华南师范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和《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中的规定处理。 9、硕士生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重修。但毕业和申请学位之前必须通过,否则不能申请毕业和学位。 (本管理规定从2005级研究生开始全面执行,由本院研究生办负责解释。) (三)研究生考试成绩和试卷的管理规则 1、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以百分制计分,考试成绩载入“研究生学籍表”,归入本人档案。 2、专业课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3周内将成绩单签名后送交本院研究生办,本院研究生办将成绩进行登记后将原件交研究生培养科保存;公共课成绩的发放和回收由研究生培养科负责,在新学期开学后3周内将成绩分送到本院研究生办。 3、研究生在校期间需查阅成绩均在本院研究生办处进行。需要研究生处出具成绩证明的凭教务员签名成绩单到研究生处加盖公章。 4、评阅试卷时,必须保持卷面的整洁,评分采用给正分,评阅完毕后评阅人需要签名。 5、研究生开设课程考核后,主讲教师必须将评阅后的试卷同成绩单一并交本院研究生办处。院系教务员将试卷归类整理后妥善存放备查,研究生毕业后方可将其试卷销毁。 6、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一般不得查阅,如有特殊原因需查卷,由研究生培养科组织有关教师进行。 (本管理规定从2005级研究生开始全面执行,由本院研究生办负责解释。) (四)师资配备与运作机制 为确保学院研究生导师的教学指导能落实到每位研究生身上,为确保研究生教学的整体水平能快速、稳步提高,在师资配备、运作机制及监督方面特定以下原则。 1、师资配备 理论方向(音乐学理论与技术理论)和表演方向(学术性与艺术硕士)的研究生原则上均只配备一位导师。表演方向的导师或研究生如需要,可在院内配一名副导师,相关问题由主导师、副导师及研究生自行解决。 2、建立公开课与交叉听课机制 建立交叉听课形式,在导师相互同意、信任的前提下,研究生可以交叉听取相关课程。建议设立导师公开课的开课机制,原则上学生可以在提前约定的前提下参与其他导师的课程学习。 3、成立学术指导小组 按照专业类别,分理论类、舞蹈类及音乐表演类成立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术指导小组。 4、建立导师讲座机制 建立导师讲座机制,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导师可从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国内外最新研究动态等诸多方面进行、拟订好自己的讲座题目及大概时间,由研究生办公室统一安排讲座时间、研究生必须参加级计考勤。 5、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学术研究方面:学生可适当参与到导师的相关课题研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研究,也可锻炼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学术交流方面:除参加学院的导师学术讲座之外,可在导师建议下,有选择性地参加国内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会。有关《学术讲座》课参见《学术型研究生课程设置》。 |